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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之友小组成立于2010年9月24日,旨在促进和推动在和平解决争端、预防和解决冲突方面使用调解手段,并为调解工作的发展提供支持。调解之友小组目前由53个会员国、联合国、7个区域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组成。调解之友小组由芬兰和土耳其共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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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之友小组成员致力于在其国家政策以及区域和国际政策中促进调解文化。

此外,该小组的目标是:

  • 提高人们对在冲突连续体的各个阶段进行调解的必要性和实用性的认识,特别是为了预防冲突。
  • 鼓励包括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在内的相关行为体开展调解活动,让更多妇女参与调解工作。
  • 强调妇女充分和有效参与和平进程所有阶段和各级的重要性,以及性别问题专门知识在调解中的关键作用。
  • 提供一个论坛,汇集专业知识,并在不同行为体之间分享经验教训。
  • 创建、培养和扩大调解员网络。
  • 改善不同行为体之间的合作与协调,以增强工作的互补性和连贯性。
  • 提高调解能力,特别是在联合国框架内。
  • 促进与调解有关的能力建设,包括通过区域安排和网络。
  • 促进制定调解准则和/或行为守则,同时考虑到每一冲突的具体性质。
  • 调动更多资源,以确保为调解活动提供持续资金。
  • 支持发展预警反应能力。
  • 向联合国任命的调解员提供政治支助。

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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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主席

芬兰、土耳其

 

联合国会员国

阿尔及利亚、奥地利、孟加拉国、比利时、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巴西、保加利亚、布基纳法索、加拿大、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捷克共和国、丹麦、吉布提、德国、洪都拉斯、匈牙利、印度尼西亚、伊拉克、爱尔兰、意大利、日本、肯尼亚、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马来西亚、马耳他、墨西哥、黑山、摩洛哥、尼泊尔、荷兰、挪威、阿曼、巴拿马、巴基斯坦、菲律宾、卡塔尔、罗马尼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南非、西班牙、瑞典、瑞士、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乌干达、英国、美国。

 

国际和区域组织

非洲联盟、阿拉伯国家联盟、东南亚国家联盟、欧洲联盟、美洲国家组织、伊斯兰合作组织、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联合国。

调解之友小组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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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之友小组每年举行部长级会议,通常在大会间隙举行。它还在纽约定期举行常驻代表和专家级会议。此外,在成员国首都/总部建立了一个协调中心网络,以进一步协调各方努力。

作为支持促进和推动在和平解决争端、预防和解决冲突中使用调解手段的一部分,调解之友小组推动了大会关于调解的几项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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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年,在大会第65届会议期间,调解之友小组向大会提交了一份草案,后来成为关于“加强调解在和平解决争端、预防和解决冲突中的作用”的大会第65/283号决议。

     
  • 2012 年,秘书长向大会提交了一份关于该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并附上了《联合国有效调解指南》。此后,大会在第 66 届会议上通过了一项新决议 (A/RES/66/291),鼓励所有相关行为体使用《有效调解指南》,并决定继续每两年审议一次调解问题。
     
  • 2014年,大会通过第68/303号决议,鼓励联合国及区域和次区域组织继续发展调解能力;在调解工作中运用《联合国有效调解指南 》;通过会议、研讨会和讲习班提高对调解重要性的认识;确保妇女平等、充分地参与所有论坛和所有级别的争端解决和冲突解决进程。大会还要求秘书长向大会第70届会议提交一份关于联合国与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在调解方面的合作的报告。
     
  • 2016年,第70届联合国大会收到了秘书长关于联合国与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在调解方面的合作的报告(A/70/328),并通过了第70/304号决议,重申大会和安全理事会根据《宪章》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各自的作用和权威。大会还要求秘书长向大会第七十二届会议提交一份关于联合国支持调解在和平解决争端、预防和解决冲突方面的活动的报告。该报告(A/72/115)分析了调解支持的五个要素,并列举了联合国在每个要素框架内开展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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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大会决议外,秘书长之友小组还在调解领域开展了多项活动和讨论。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参阅下文秘书长之友小组主要文件。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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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提供的材料由会员国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