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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宪章》第六章,安全理事会作为联合国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负有首要责任的机关,在认为必要时,应呼吁第三十三条所述性质的争端各方以该条所列方式解决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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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章》第三十六条规定,在第三十三条所述争端的任何阶段,安全理事会可向各方建议解决争端的适当程序或方法,其中可包括调解。

根据《宪章》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如果当事国提出要求,或者如果安理会认为其争端的持续实际上可能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维护,安全理事会也有权向当事国建议解决条件。

根据《宪章》第二十九条,安全理事会可设立辅助机关,作为促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安全理事会已利用这一权力设立辅助机关来开展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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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za Otunbayeva speaking to the Security Council
联合国图片/埃斯金德·德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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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dou Abarry addressing the Security Council
联合国图片/埃斯金德·德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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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在和平解决争端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根据《宪章》第五十二条,安全理事会应鼓励通过区域组织和平解决地方争端,并可将此类争端提交给区域组织。

安全理事会在2008年的高级别辩论和2009年的公开辩论中重点讨论了调解和解决争端问题。安全理事会在2008年9月23日的主席声明(S/PRST/2008/36)中强调了调解作为和平解决争端手段的重要性,并鼓励进一步利用这一机制解决争端。最近,它在2018年和2019年就调解、预防冲突和解决争端等主题举行了公开辩论。

文件

这项安理会决议提供了将犯罪者列入名单和从名单中删除以及监测与冲突有关的性暴力的模式和趋势所需的问责架构。安理会第 1960 (2010) 号决议还呼吁扩大授权,全面处理被用作冲突策略或因冲突而出现的性暴力。

这项安理会决议旨在解决阻碍妇女参与和平进程和建设和平的问题。第 1889 (2009) 号决议呼吁制定一套全球指标来跟踪安全理事会第 1325 (2000) 号决议的执行情况,强调必须确保在所有冲突后建设和平和恢复进程中实现性别主流化,并要求秘书长报告妇女参与和融入冲突后建设和平和规划的情况。

安理会决议首次将冲突相关性暴力视为一种战争手段,是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严重威胁。决议呼吁制止普遍存在的冲突相关性暴力,要求所有行为者承担责任,打击此类犯罪的有罪不罚现象,并呼吁联合国制定适当机制,提供保护,防止暴力侵害,并应对针对平民的性暴力和其他形式的暴力行为。

安理会决议首次将冲突相关性暴力视为一种战争手段,是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严重威胁。决议呼吁制止普遍存在的冲突相关性暴力,要求所有行为者承担责任,打击此类犯罪的有罪不罚现象,并呼吁联合国制定适当机制,提供保护,防止暴力侵害,并应对针对平民的性暴力和其他形式的暴力行为。

这是安理会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的第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决议。第 1325 (2000) 号决议探讨了战争对妇女的影响,以及妇女充分平等参与解决冲突、建设和平、维持和平、人道主义响应和冲突后重建的重要性。该决议还呼吁采取特别措施保护妇女和女童免受冲突相关性暴力侵害,并概述了联合国在不同政治和方案领域与性别相关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