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协议是重塑社会和政治格局的关键机会,而社会和政治格局可能是最初导致冲突爆发的因素;因此,和平协议必须解决妇女和女孩的需求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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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理会第1325 (2000)号决议执行部分第8段呼吁参与谈判或执行和平协议的所有行为体采取性别平等视角。在和平协议中,应明确阐述实质性问题的性别平等方面,因为事实证明,对性别平等问题采取“中立”或“无视”态度的和平协议不利于妇女的安全及建设和平需求。
同样重要的是,要将妇女视为贡献者和推动者,而不仅仅是受害者或有特殊需求的人员。协议还应纳入明确的对性别平等问题具有敏感认识的实施和监测方式,并规定妇女积极参与其中。
在调解进程开始时解决与冲突有关的性暴力问题,可以通过减轻安全担忧、提高透明度、问责制和各方之间的信任来提高和平的持久性。性暴力可能被用于在协议和监督小组的视野之外延续战争行为,引发复仇和私刑的循环。如果不加以解决,性暴力可能会破坏对协议甚至调解过程本身的信心。因此,在停火与和平协议中纳入关于与冲突有关的性暴力的具体规定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