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宪章》第十条 ,大会有权讨论《宪章》范围内的任何问题或事项,并可在不违反第十二条的情况下,向会员国或安全理事会提出建议。
根据《宪章》第十一条,大会特别有权讨论一国或安全理事会提交大会的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有关的任何问题或事项,除第十二条规定外,大会可向有关国家或安全理事会或两者提出建议。
此外,根据《宪章》第十四条,大会可建议采取措施,和平调整其认为可能损害普遍福利或国家间友好关系的任何其他局势,不论其起源如何,但须遵守《宪章》第一二条。
大会的一些决议重申了对和平解决争端的支持,这些决议有助于为调解概念制定规范性框架。
《关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马尼拉宣言》(A/RES/37/10附件)重申了《宪章》原则,即所有国家应以和平手段解决争端,并除其他外,将谈判、调解和斡旋列为和平解决争端的手段。1982年11月15日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的《宣言》强调了大会在这一领域的重要作用,并强调大会需要有效履行其职责。

联合国图片/Eskinder Debebe
第六十六届联合国大会(2011-2012年):聚焦调解
2011年7月,大会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了第一项专门关于调解的决议。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决议(A/RES/65/283)“加强调解在和平解决争端、预防和解决冲突中的作用”中,决议承认使用调解手段有所增加,国际社会当前在此类调解努力中面临挑战,并呼吁主要行为体发展其在调解方面的能力。2022年,调解之友小组举行了一次部长级会议,纪念第A/RES/65/283号决议通过十周年。
随着会员国对《宪章》第六章规定的兴趣日益增加,第66届联大主席将“和平解决争端”确定为本届联大四大重点领域之一,并建议将“调解在解决争端中的作用”作为2011年9月联大一般性辩论的主题。
在第 66 届会议期间,大会主席组织了多项活动以促进调解并收集国际社会在此问题上的经验。这些活动包括 2011 年 11 月 9 日举行的关于 联合国调解:实地经验和思考”的非正式会议和 2012 年 5 月 23 日举行的关于“会员国在调解中的作用”的非正式高级别会议。


根据大会第 65/283 号决议的要求,秘书长编写了关于该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其中包括《联合国有效调解指导》(A/66/811)作为附件。2012 年 9 月 13 日,秘书长向会员国提交了该报告,大会通过了进一步的决议(A/RES/66/291),注意到秘书长的报告并鼓励所有相关行为体使用《联合国有效调解指导》。此外,大会决定继续每两年审议一次调解问题。由芬兰和土耳其共同主持的调解之友小组随后发起了大会关于调解的后续决议,点击此处了解有关调解之友小组的更多信息。
文件

大会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了关于这一主题的案文,鼓励联合国及区域和次区域组织继续发展其调解能力;在其工作中运用联合国有效调解指导;并通过会议、研讨会和讲习班提高对调解重要性的认识。在这方面,大会欢迎“地中海调解倡议”。大会鼓励妇女平等和充分参与所有论坛和所有级别的争端解决和冲突解决进程,鼓励秘书长继续任命妇女担任首席或牵头调解人及联合国赞助的和平进程团队成员。大会还请秘书长在大会第七十届会议上提交一份关于联合国与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在调解方面的合作以及加强此种合作的可能方式的报告,并要求定期通报情况,以促进与会员国以及区域和次区域组织的更密切协商并提高透明度。

本大会决议注意到秘书长关于“加强调解在和平解决争端、预防和解决冲突中的作用”的报告,并鼓励所有相关行为体使用联合国有效调解指南。此外,大会决定继续每两年审议一次调解问题。


大会第37/10号决议附件,即《关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马尼拉宣言》,重申了《宪章》规定的所有国家应当以和平方式解决其争端的原则,并列举了谈判、调解和斡旋等寻求和平解决的手段。